这六种债务追讨须区别对待
【导读】:我们在和客户接触过程中,了解到各种不同类型的债务,有不受法律保护的,有债务人过世的,还有第三方担保人的债务等,各种债务在追讨时方法和策略都不一样,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6种不同的债务该如何针对性追讨。深圳龙盛商务咨询每日分享实用的讨债技巧,希望能助大家一臂之力,更多讨债方法和案例请及时关注龙盛商务网站。
不同债务区别对待
一、非法得利的债务
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有权催讨。债权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其所得利益,不能超越这一限度,也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当得利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执意不返还其所得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利益所有人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如原物尚存,则可请求返还原物。
二、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存在,但不再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但它仍属一种“自然债务“债权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追讨目的,一旦追讨成功,债务人不得以已过时效为由提出反悔。
三、抵押债务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催讨不成时完全可以利用抵押权的优势进行催讨,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债的履行。
- 2、应保证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 3、行使受偿优先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 4、如抵押物被抵押转让给第三人,并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人仍可在债务不履行义务时行使抵押权。
四、第三方担保的债务
保证人的责任有一种是代为履行责任,另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不同的,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在向保证人催讨债务时,债权人必须注意两点:
- 1、催讨的标的只能限于保证的范围。
- 2、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基础,具有从属性。
五、债务人去世的债务
债权人催讨死去的债务人的债务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接受遗赠,则债权人有权向他们请求清偿债务(反之,则无权请求清偿债务。)。但原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就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负责任。当继承人中存在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首先应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才能用来清偿债务。
六、监护人继承的债务
对于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活动,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他们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又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的,同法定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如上述人员有财产的,监护人可用其所有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有监护人适当补偿。对已成年,不须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但无生活来源,依靠父母抚养的,其造成的损害,被害人可请求由其父母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