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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讨账必须了解的几个误区

 

         世界上没有卖不出去的商品,只有收不到的债款。对于欠债不还赖债来说,索要货款无疑是很多公司厂家最为头疼的事情。根据前面的司法实践,不同意的前提下合同执行的地方,商人必须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货款,这无疑增加了商家的收集债务成本,导致很多商人只能吞下小额贷款纠纷。就像这个债务回收↓
 
 
       然而,这种情况已经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令26(2017),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前提下,商户可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违约方。记住!它是地方的商人法庭,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收债的成本。所以,今年的口号是,不还钱,就要看法院。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合同没有规定合同履行地或合同履行地是在商户所在地。所以今年我们的债务下降了
 
 
追债公司需要了解的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交付地点为履行合同的地点。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到达、验收、安装、调试的地点,不视为合同履行的地点。
 
2. 双方明确同意的性能或合同中的交货地点,但如果书面协议改变或以其他方法在实际表现由双方约定,合同的性能由改变协议。当事人未按上述方式变更原协议或者变更原合同未涉及履行地的,仍按原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
 
3.如果当事人未能指定的性能或合同中的交货地点或无法交货,和任何一方的住所的地方性能作为合同约定的,也不是在任何口服购买和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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